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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变更申请,是指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或者代理发生变更,或者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所变化的(删减),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法律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变更申请的具体类型

1、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继承其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变更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代理人申请。

3、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4、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该等变更属于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三、变更的申报文件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四、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五、咨询电话

座机:63354221
 

一、概要

变更申请,是指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或者代理发生变更,或者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所变化的(删减),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法律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变更申请的具体类型

1、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继承其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变更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代理人申请。

3、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4、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该等变更属于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三、变更的申报文件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四、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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