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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天商标观点: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风险

时间: 2015-08-20 09:06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经营者的重视,这从我国逐年增加的商标申请注册量便可以看出。同时,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也已经远不止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是成为了企业进行抢占市场的利器,甚至,某些商标已成为一些企业“点石成金”的“宝贝”,并为此拉开了马拉松式的商标争夺战。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具有较高价值,如果商标申请注册后不使用,不但不能产生价值,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还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或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最终“灰飞烟灭”。所以,很多商标注册人为了不断提高商标的价值或避免商标被撤销,想到了一个办法——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确实有很多好处,对权利人来说,第一,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可以使商标真正发挥作用,避免因长期不使用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二,在商标没有名气的时候,被许可人的努力经营可能会增加其商标的价值,甚至会使商标价值连城,最典型的例子即“王老吉”商标;第三,对于暂时无力开发更大市场的商标权利人来说,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地域范围,使更多的消费者知晓其商标,有助于权利人下一步的市场开拓。对被许可人来说,在其产品急于投入市场而无商标时,商标使用许可解决燃眉之急;同时,被许可人可借助有影响力的商标进入市场,积累资本和实力,赚取第一桶金。

由此看来,商标使用许可很完美,没有什么问题,这是真的吗?我们的回答当然是“否”。今天,铭天知识产权律师就商标使用许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与大家共同进一步认识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商标使用许可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可能对许可使用商标造成价值贬损。

《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同时规定了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权利和义务。但就产品质量的标准即“度”的把握,未做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控制宽和严由被许可人自行掌握,没有统一标准。如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就有可能降低产品的质量,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被许可人的如此做法,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该注册商标下的商品全盘否定,即使商标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自身生产高品质的商品上,消费者也不一定买账。这时,商标使用许可用来提升商标价值的目的不但达不到,还物极必反,造成商标贬值。

而被许可人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样对商品商标价值造成贬损,如娃哈哈偷水事件折射出的问题便是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据悉,前不久,涉事偷水的企业—北京娃哈哈京城桶装水有限公司,是娃哈哈的商标授权使用企业,即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使用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该企业在桶装水产品上使用娃哈哈商标时,通过回拨水表、少报用水量,偷逃百成水费,东窗事发后,顺义区税务局张镇税务所相关负责人也因此在法院受审。虽然娃哈哈在事发第二天便发表声明称,涉事企业系娃哈哈许可的商标使用企业,娃哈哈已经与该公司终止了合作,但此事还是对“娃哈哈”商标造成的较坏的影响。由此事不难看出,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会对许可使用的商标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是对商标价值的直接贬损。

二、容易导致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权利人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后,被许可人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利。在这个过程中,许多被许可人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和财富,有了自身开拓市场的实力,便不再想为他人做嫁衣裳,转而想启用自己的品牌,脱离受制于人的状态,这本无可厚非。然而,有的被许可人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申请注册与许可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打上新商标的产品投入市场。有的许可人还对许可人的商标进行诋毁、贬损,损害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被许可人公开声明其新的商标才是真正的品牌,其他品牌均为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从而误导消费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总之,商标使用许可给被许可人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提供了机会,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许可的商标价值提升后被许可人“收回”,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

上面两方面均从商标许可人角度分析了商标使用许可的风险,而对一些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的被许可人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同样也存在法律风险。

被许可人在依合同享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后,便在自身的产品上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多数被许可人会努力经营并不遗余力的对宣传推广品牌,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当许可人的商标不断被公众所熟知,成为知名品牌时,商标许可人便会想尽一切办法“收回”商标,利用商标已有的知名度推销自身的产品,再如“王老吉”商标之争。加多宝集团以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取得 “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一直在凉茶产品上使用,并通过“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策划迅速打开市场,一度使消费者想到凉茶便想到“王老吉”,但就在“王老吉”凉茶卖的如火如荼的时候,广药集团要求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为此展开了旷日已久的商标争夺战,最终,法院判决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对加多宝集团来说,不能不说是极大的损失。

由上可以看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并不是完美的,而是存在着法律风险的,对许可人或被许可人而言,均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我们的分析也并非要表达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不可用之意,而是希望通过此文给企业一些提示,正视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利与弊,尽量做到放大利而规避弊,有效的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当然,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风险规避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同时,也需要商标使用许可人及被许可人恪尽职守,诚实守信,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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