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2日,被申请人杭州源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第9994176号“福力源FULIYUAN”商标(以下简称“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果子饮料,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利口酒),米酒,含酒精浓汁”等商品上。
2013年09月18日年,安徽华佗国药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铭天知识产权公司受安徽华佗国药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无效宣告案件。
2014年12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0000092471号关于第“9994176”号“福力源FULI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9994176号“福力源FULIYUAN”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取得圆满成功。
案件分析:
被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1、在商标构成上: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汉字,由上图可以看出,两商标只是在汉字的排列方式上以及构成要素上有微差异,因此,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形态上极易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2、在商标呼叫上:两商标主要呼叫部分均为汉字,在以汉语为主要识别方式的消费眼中,两商标在读音上极易造成混淆。
3、在商标含义上:被争议商标为“福力源”,中的“福”字含义为一切顺利,幸运,在整个商标中只是对“力源”起到修饰作用,不占主导地位,可见,被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力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铭天商标代理人通过对上述焦点问题的陈述后,并同时提供了申请人在行业内知名度、影响力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我国生产企业,研发领先,精益生产,在国内外享有巨大的影响力,获得了无数的荣誉,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在科技、质量、信誉、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佐证。
2、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大力宣传,引证商标“力源”品牌系列酒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力源”的商标受通知书及注册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实例。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申请人销售区域为同一地区,鉴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被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本案是一个权利人主动维权的典型案例。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及审查准则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审查过程中,难以甄别出申请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情形。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审查准则的实施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态。因此,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程序。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瑕疵商标,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的权利,被申请人通过答辩也可以针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维持自己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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