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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天知识产权代理“阳光黑马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胜

时间: 2015-04-29 13:02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2010年08月13日,由铭天知识产权代理的天津市靓霸自行车有限公司“阳光黑马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评字[2012]关于第8572607号“阳光黑马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述:本案起因于天津市靓霸自行车有限公司在第12类上申请第8572607号“阳光黑马 ”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支架(自行车、三轮车部件),自行车、三轮车把,自行车轮圈,自行车曲柄,自行车、三轮车轮辐,自行车(脚踏车)支架,自行车、三轮车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2011年3月20日,商标局做出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其驳回理由是:复审商标图形部分与临沂市东方机械制造总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78993号“汉字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相近似,复审商标汉字部分与谢维国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20678号“阳光鑫马”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相近似。申请人对此商标驳回的决定不服。2011年04月20日,天津市靓霸自行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委托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本案焦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及汉字部分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铭天知识产权核心观点:复审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为此,代理人对商标驳回复审理由做了如下的阐述:

1、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有明显区别

复审商标图形中的马头颅低下,前蹄弯曲高高的抬起,后蹄紧紧的蹬地,强劲的铁蹄,飞驰向前。引证商标一图形中的马头颅稍稍的垂下,前蹄微微的抬起。因此,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刻画角度以及整体视觉效果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

2、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有明显区别

复审商标是由汉字“阳光黑马”和“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是一个纯汉字商标“阳光鑫马”,因此,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存在较大差异。

3、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呼叫有明显不同

复审商标的汉字部分“阳光黑马”其发音为“yang guang hei ma”。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阳光鑫马”其发音为“yang guang xin ma”。因此,两商标的读音有明显区别。

3、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有明显区别

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前两个汉字均为“阳光”,均是对商标后两个汉字“黑马”及“鑫马”起到修饰作用,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的主体为“黑马”与“鑫马”,显然,两商标汉字部分在含义上有明显区别。

综上,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呼叫均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铭天知识产权代理人不仅单独从图形及汉字部分进行对比,还从组合商标整体的效果进行对比。除此之外,还结合商标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混淆与误认,以及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的角度出发,寻求更多的证据,以获得审查员的支持。

基于以上思路,铭天商标律师从多个角度论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获得了复审的成功,可见,商标局的驳回并非是绝对的、最终的结果,只要客户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代理人进行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阐述,是可以达到客户的最终目的的。

 

原创:铭天知识产权

来源:www.m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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