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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胡杨林诉“胡扬琳”不正当竞争胜诉

时间: 2016-01-29 09:20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胡杨林诉桂莹莹、太格印象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胡杨林胜诉,并获赔23万余元。
 
因一曲《香水有毒》而广为人知的歌手胡杨林(本名胡杨琳)与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太格印象)解约后,太格印象另谋新人演唱胡杨林的成名曲,并将新人桂莹莹的艺名取为“胡扬琳”,以此艺名从事相关演艺活动。2015年7月,胡杨林诉桂莹莹、太格印象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报2015年8月5日第8版曾作相关报道),胡杨林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13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三者的经营业务相同,胡杨琳与桂莹莹存在竞争关系。胡杨琳在与太格印象解约后持续使用“胡杨林”作为艺名进行大量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已使“胡杨林”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该艺名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是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桂莹莹在知晓“胡杨林”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相似艺名,具有不正当利用胡杨林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客观上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太格印象对桂莹莹的相关宣传行为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后来的“胡扬琳”就是以前的“胡杨林”的故意,并意图隔断“胡杨林”与胡杨琳的市场关系,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事实,应当与桂莹莹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桂莹莹停止使用艺名“胡扬琳”;桂莹莹、太格印象删除相关宣传文章并刊登道歉声明,共同赔偿胡杨林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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