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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道”非彼“道”,“道”亦不同

时间: 2014-09-25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近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该商标行政诉讼案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蒙牛乳业的代理人、商评委、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蒙牛乳业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针对第二十八条,蒙牛乳业称:其第6538723号、6538727号“新养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为显著性较强的词汇,中山樱花公司的“新养道”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相同,绝非巧合,且所使用商品存在着较强的关联性,以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容易引起混淆。

 

针对第十三条第二款,蒙牛乳业称其第6638724号“新养道”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应扩大保护。对于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的内容,蒙牛乳业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证据,仍以其在异议复审程序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产品资料、销售证明、推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宣传证明、荣誉证书等加以证明。

 

商评委在庭审中答辩称:首先,被异议商标“新养道”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蒙牛乳业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所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其次,蒙牛乳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产品资料、销售证明证据,较少显示“新养道”商标,绝大部分为“蒙牛”、“特仑苏”商标的使用证据,所获得的荣誉也未能体现出是引证商标三所获荣誉,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不应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保护。因此,商评委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律师述称:第一,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的肉,鱼制食品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柠檬水,果汁饮料(饮料)等。

 

铭天知识产权郑剑军律师认为,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商品的分类标准,被异议商标“新养道”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不同的类别,且商品之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的生活常识及消费习惯足以区分出其为不同种类的商品,不会造成混淆,从而不构成类似商品。

 

第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200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蒙牛乳业提交的销售证明、专项审计报告等为其所有牛奶的销售业绩,未体现“新养道”产品的销售情况,故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三“新养道”产品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荣誉证明、广告宣传证明也不足以证明其“新养道”商标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而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引证商标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未构成驰名商标。

 

第三人坚持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关于“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该案未当庭宣判。从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的主张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在案件中依据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判定。

 

据北京铭天知识产权郑剑军律师介绍,现在有很多企业集团为在主营业务之外,为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产品线,往往会在公司核心商标之外单独申请注册新的商标品牌,而所申请的商标与该企业的核心商标或者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该企业的某个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而当然的把这种知名度援引至其他商标。如本案中的蒙牛乳业,名下的“蒙牛”、“特仑苏”等商标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新养道”商标与这些商标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新养道”商标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而具有较高知名度,便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外,在依据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对商标进行保护时,也要审查商标达到驰名状态的时间点,并非任何时间达到驰名商标状态均能够进行保护。

 

如本案中,蒙牛乳业须证明引证商标三“新养道”在被异议商标“新养道”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否则,不能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保护,郑剑军律师如是介绍说。

 

被异议商标“新养道”同蒙牛乳业的“新养道”商标,虽然字相同,但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是完全不同的商标,可谓“道”亦不同。

 

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中山樱花公司“新养道”商标在异议、异议复审等行政程序均获得胜诉裁定,此次诉讼,能否赢得乳制品行业龙头企业—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笔者将密切关注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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