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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天知识产权代理“幸运赛车GRANDPRIX”商标驳回

时间: 2014-09-24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一、案情简述

    2012年03月14日,世纪星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第09类上申请第10617487号“幸运赛车GRANDPRIX及图形”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动画片,光盘(音像),视频显示屏,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其驳回理由是:复审商标英文部分与摩纳哥汽车俱乐部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09076号“MONACO GRAND PRIX”商标(“引证商标一”),与DUBAI INTERNATIONAL HONLDINGS COMPANY LLC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881469号“GRAND PRIX;A;1”商标(“引证商标二”)相近似。

    2013年1月7日,世纪星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铭天知识产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请求,对上述驳回裁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2014年03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评字[2014]第021537号关于第“10617487”号“幸运赛车GRANDPRIX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取得圆满成功。 

   二、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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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本案焦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铭天知识产权认为:三个商标英文部分不构成近似,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为此,代理人对商标驳回复审理由做了如下的阐述:

    首先,将具有绝对权利冲突性的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进行比对,两个引证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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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首先,通过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比对,两个商标的英文部分无论是商标构成还是整体设计乃至刻画手法都是近似度极高的。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两个商标依照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标准属于相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属于完全具有绝对权利冲突的商标。

    其次,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以及呼叫、含义乃至整体外观形态方面有着极大的视觉差异性,形成不同的视觉印象效果。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均为英文及图形商标,且英文部分非常相似,因此,将两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进行比较。

    1、在商标构成上:

    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上有着极大的视觉差异,整体外观形态有着极大的区分。

    引证商标为英文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复审商标由中文“幸运赛车”、英文及图形三部分构成的图文商标。商标构成要素不同,使得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差异是十分的明显。  

    2、商标在呼叫上的区分性:

    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商标,引证商标一“GRAND PRIX”的读音为“[ɡrænd pri:]”,引证商标二中英文的读音为“[‘mɔnəkəu]   [ɡrænd pri:]”,复审商标汉字部分为“幸运赛车”其读音为[xìng yùn sài chē],复审商标主要识别来源于中文部分。因此,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有着明显区别。    3、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部分不同,决定了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不近似性:

    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显著特征具有决定作用。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商标,因此商标中的英文构成了商标的主要部分。在复审商标中,尽管含有英文要素,但是作为中文与英文相比较,在以汉语为主要识别的中国消费者眼中,中文的认知度高于英文,且英文在复审商标中仅仅占据了修饰性的地位,与占据商标主要显著地位的引证商标中的英文有着不可比拟的特性。因此,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部分不同,决定了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

    4、商标的显著特征:

    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主要部分分别为英文及汉字。英文与汉字的外在形态表现有着明显的视觉差异。并不会产生任何的视觉混淆。毕竟英文与汉字的字体形成不同。对于复审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复审商标中的英文对于商标主要部分的修饰,不占据主导地位。

    综上,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体识别部分、构成、含义、呼叫均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铭天知识产权代理人不仅单独从英文部分进行对比,还从组合商标整体的效果进行对比。除此之外,还结合商标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混淆与误认,以及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的角度出发,寻求更多的证据,以获得审查员的支持。

   基于以上思路,铭天知识产权从多个角度论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获得了复审的成功。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在本案中对商标申请人有三点启示:

   1、商标局的驳回并非是绝对的、最终的结果 ,并不代表这个商标一定不可以注册和使用,驳回只是商标局的初步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法院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此商标权利确认程序才全部完成。

   2、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只有十五天,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标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也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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