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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理的“王家老”商标异议案件获胜

时间: 2012-12-17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2009年08月21日,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30类上申请注册了第7638031号“王家老”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如下图所示),指定使用商品为“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茶饮料;醋;酱油;调味品;酱菜(调味品);调味酱;曲种”等商品上。
    2011年3月13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获准公告。2011年06月10日,山西益首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文件,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10月12日,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54299号王家老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在“醋;酱油;调味品;酱菜(调味品);调味酱;”等商品上的“王家老”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王家老处“(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638031号“王家老”商标在“醋;酱油;调味品;酱菜(调味品);调味酱”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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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                                被异议商标
    案件分析:
    1、异议人为我国生产企业,研发领先,精益生产,在国内外享有巨大的影响力,获得了无数的荣誉,为此,异议人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在科技、质量、信誉、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佐证。
    2、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及大力宣传,引证商标“王家老处”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此,异议人提供了“王家老处”的商标受通知书及注册证,“王家老处”商品全国销售外包装。
    3、引证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被异议商标“王家老”与异议人的“王家老处”前三个字完全一致,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醋;酱油;调味品;酱菜(调味品);调味酱”这些商品上,势必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的“王家老处”的系列商标之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不予核准。
    正是由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充分、证据详实,商标局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案是一个权利人主动维权的典型案例。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及审查准则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审查过程中,难以甄别出申请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情形。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审查准则的实施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态。因此,商标异议程序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程序。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瑕疵商标被核准注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的权利,被异议人通过答辩也可以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使自己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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